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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關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名單的核查意見及公示情況說明

    2022-07-25 14:46:42

    本公司監事會及全體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 2022 年 7月12日召開第八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第八屆監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等相關議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公司對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以下簡稱“本次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的名單在公司內部進行了公示,公司監事會結合公示情況對授予激勵對象名單進行了核查,相關公示情況及核查情況如下:

    一、公示情況

    1、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在公司指定披露媒體《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了《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

    2、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在公司內部辦公系統對上述激勵對象的姓名與職務予以公示,公示日期自2022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7月23日止。在公示期限內,公司員工、股東等與激勵計劃相關的人員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向公司反饋意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接到與本激勵計劃擬激勵對象有關的任何異議。

    二、監事會核查意見

    根據《管理辦法》、《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及公司對擬激勵對象名單的公示情況并結合監事會的核查結果,監事會發表核查意見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具備《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

    2、激勵對象不存在《管理辦法》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符合《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符合激勵計劃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本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不包括公司監事、獨立董事;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參與本激勵計劃。

    綜上所述,公司監事會認為:本次列入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均符合相關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其作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202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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